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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根据《选举法》和《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及《新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》,结合本选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次选举大会受选举委员会委托由选民小组组长主持。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,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。
三、按照《选举法》“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,代表候选人的人数,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”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,本选区选举新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为2名,应选代表1名。
本次大会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。
四、本选举大会设总监票、总计票各1人,监票、计票各6人。监票、计票人员在事先经过选民酝酿协商的基础上,由选区(选民小组)领导小组提名,提交大会通过。
五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采取召开选举大会、设22个投票站进行,各投票站设秘密写票处,并统一计票。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须在选举大会前设置完毕。
六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。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。选民在投票选举时,因故不能参加选举时,经由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领导小组同意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,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,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。
七、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。选民对于确定的代表候选人,可以投赞成票,可以投反对票,可以另选其他选民,也可以投弃权票。
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,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“○”,投反对票的,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“×”,不划任何符号为弃权。如另选其他选民,在划“×”的候选人或弃权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,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“○”。
选民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自己所信任的选民代写,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。
八、选票一律用黑色碳素笔填写。符号要正确,字迹要清楚。书写模糊的选票,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,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。
每张选票所选人数,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,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。
九、选票写好后,由选民在大会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。投票结束后,由选举工作人员打开票箱清点选票,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。所投的票数,多于投票人的无效,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。
十、选举时,选区(选民小组)的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(含委托投票人数及投票站投票人数),选举有效。
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,始得当选;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,以得票多的当选;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,以得票多的当选。
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,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另行选举时,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,按照本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差额比例,确定候选人名单。
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,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,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。
十一、分设的投票站,投票结束后,在主会场统一计票,并向选民公布计票结果。计票结束后,填写好选举结果记录表,由会议主持人、监票人签字后,报送新城区选举委员会审核,批准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。
十二、本办法经选民大会通过后施行。